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激发全省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大数据系统研发、分析应用等大数据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大数据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3年。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县级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的,也可申报。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较高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其创新成果等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工程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已颁布实施。

(5)作为参与者,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6)作为主要完成人,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

(7)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1.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前3位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新平台、新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2项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承担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创新成果等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且已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大数据及相关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且已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6.作为第一完成人,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论文;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数据及相关专业著作、教材。

7.作为第一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市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省级以上大数据及相关专业重点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8.获得设区的市政府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或获得2名大数据及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联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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