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体系,为我省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提供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实践,突出实绩。
第三条安全工程技术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事故抢险救援、安全检验检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评价与认定、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安全工程领域的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专业论文、专著编著、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合同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和引领带动作用。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安全工程相关安全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级安全工程相关安全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2)作为完成人,获省(部)级安全工程相关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1项以上,且正式发布实施。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安全工程相关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安全工程相关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5)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安全工程相关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CN或ISSN上发表安全工程相关学术论文2篇以上。
(6)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安全工程相关著作或教材。
(7)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与评估报告、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设计报告等安全技术服务报告50份以上,且满足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二分之一。
(8)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安全相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或安全水平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9)作为主要参与者,开展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持续运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3年以上,或完成的安全技术改造工作经专家论证具有显著安全成效。
(10)企事业单位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上表彰。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安全工程相关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2.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安全工程相关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独立完成或者第一作者,每篇3000 字以上)。
3.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0000字);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安全工程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2项以上,且正式发布实施.
4.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安全工程相关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或安全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