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人员任职单位的规模和工作经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分管或主持单位财务、会计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其所在单位应为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或其他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分管或主持单位财务、会计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行业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会计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须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的执业会员,且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3年以上;
(四)其他单位申报人员中专业理论水平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任职单位规模的限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5年以上。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会计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完成会计相关领域的重大课题,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提高单位管理效率、经济效益;或组织、指导部门、行业系统和本单位开展会计工作,取得的实践创新在全国或全省获得推广;
(二)作为主要参与者,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三)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主持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成效明显;
(四)主持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议,效果显著;
(五)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中担负经济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
(六)在组织、领导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负责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公信力;或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项审计检查,承办多项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具有公信力;
(七)因会计相关的工作,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先进个人等称号。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参评:
(一)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二)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三)会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四)因会计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