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共同负责。省档案馆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1.长期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2.在本系统、本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的研究项目(课题),能够针对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有效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下同)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1)县级以下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 位)完成县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

(2)市级以上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 位)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

(3)档案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奖励1项。

(4)在实际工作中,利用先进技术取得的档案修复成果或者研发的档案用具、产品、专利等,或者档案先进管理经验、工作方法和优秀案例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档案业务部门的书面认可,并在市级以上单位推广应用;或者档案专利等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5)作为完成人(前7位)起草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并已颁布执行。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者在省级以上档案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有入选证明或结集公开出版),或者公开出版档案史料编研类著作或档案专业教材,合计3篇(部);或者独著1部或合著2 部档案专业学术著作(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7)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取得现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其中,在乡镇以下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取得现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中报职称时仍在乡镇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也可申报。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完成省部级项目(课题)1项或者市厅级项目(课题)2项,并通过验收,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

(二)主持完成的项目(课题)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者取得与档案工作相关的专利2项,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位)起草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合计2项,并已颁布执行。

(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档案类学术期刊论文1篇以上;或者独著1部或合著 2 部档案专业学术著作(独著15万字以上,合著每部本人撰

写8万字以上)。

(四)乡镇以下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本单位档案工作通过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评价,综合评定达到最高等级。

(五)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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