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加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商业经济、市场营销、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公路、铁路、航空、水路)、人力资源管理、工业经济、建筑经济、旅游经济、房地产经济、劳动经济、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管理、经济管理、农业经济及知识产权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会计、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近10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二)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9)至(12)条,仅适用市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作为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4)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教材。

(5)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6)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7)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8)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表彰。

(9)作为前5位完成人,参与县级以上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10)作为前5位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11)作为前5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

(12)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县级以上表彰。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规模以上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经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八)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或市级2项表彰。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1项或县级2项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1项或县级2项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获市级以上1项或县级2项奖励。

(十二)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或县级2项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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