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专业类别。适应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发展,设立船舶电子专业,将原电机、报务专业一并纳入船舶电子专业。调整后的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

2.增设正高级职称。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驾驶员(轮机员、船舶电子员、引航员)、助理驾驶员(助理轮机员、助理船舶电子员、助理引航员)、中级驾驶员(中级轮机员、中级船舶电子员、中级引航员)、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和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

3.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船员资格,可对应初级、中级职称。围绕船舶专业技术人才服务未来发展方向,按照《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船舶系列初级、中级职称与船员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对应关系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4.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1.熟练船舶操作技术,具有丰富的船舶驾驶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 熟悉船舶驾驶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技术交流;

3.具有跟踪船舶驾驶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驾驶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后,从事船舶驾驶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获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显著;

3.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在船时间累计满21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4.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相关项目或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6.在国际组织与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牵头提出书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纳;

7.船舶安全管理有创新,近3年管理船舶不少于5艘,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PSC/FSC检查涉及分管项目无ISM缺陷,无滞留;

8.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表彰或荣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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