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体能教练员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体能教练员是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和功能、提高身体机能和体质、提升运动能力和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体能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评价为运动员提升运动能力素质、提高运动成绩水平等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应了解体能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完成日常的体能训练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体能训练工作。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体能训练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1.累计训练 12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48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累计训练 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省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以第一撰稿人撰写1篇以上体能训练方法等实施报告(每篇3000 字以上),在解决疑难或业务问题、提高运动成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县级以上获得推广应用。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4.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参与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体能训练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5.参与撰写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1项以上,并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采纳认可。
(一)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
3.累计训练 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48个月内,或累计训练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含体教融合学校)运动员,训练期间或输送后省市级体120 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至少2人次,或全运会冠军至少4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6名,或全运会冠军至少2次。
(二)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4项。
3.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