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特色发展,建立完善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体育教练员,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学校体育教练员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不断完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着重评价在提升学生运动技能体能水平、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等方面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应基本了解掌握体育基础理论知识和学校体育发展现状与趋势,能够较熟练运用体育运动技能体能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实际能力。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学校体育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一)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参与创编青少年体育锻炼方法、体育训练教学活动等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参与研制研发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3.参与制定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以上,并获得相关部门单位认可。
4.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5.主持撰写或合编合著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累计2万字以上)。
(二)工作业绩成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培训执教累计12个月以上的学生或运动队,获得下列成绩之一:(1)取得省级以上比赛前3名或前8名至少2次,或市级以上比赛冠军或前3名至少3次或前8名至少5次,或县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3次或前3名至少6次或前8名至少10次。
(2)获得运动健将以上称号,或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2人,或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5人,或三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20人。
(3)被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运动队、体育单招正式录取累计10人以上,或升入初中或高中高水平运动队就读就训20人以上。
2.培训执教的学生被选招为省优秀运动队(含省委托市办)享受体育津贴运动员、职业体育俱乐部一线运动员2人以上,或我省各级体校运动班正式录取并承担训练比赛任务的运动员8人以上。
3.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县级以上比赛前8名,并担任县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裁判长至少1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3次或裁判员以上至少8次,或担任县级以上比赛裁判长至少3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5次或裁判员以上至少12次。
4.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县级以上比赛前8名,并主持编排、导演、训练或组织学生参加的青少年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在县级以上大型活动展演至少2次,或在学校大型活动展演至少6次,或主要负责指导的学生体育社团活动在县级以上展示评比中获奖,或主要负责建设的县级以上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等被命名。
5.在乡镇以下学校长期从事体育运动技能训练教学、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一线工作累计10年以上,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县级以上比赛前8名,并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认度。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三等业绩成果首位。
2.培训执教累计24个月以上的学生(运动队),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世界级比赛3次冠军或国家级以上比赛8次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