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理论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完成县级科研项目至少3项,或创编青少年体育锻炼方法、体育训练教学活动等累计至少2项(其中至少1项在全市范围以上推广)。
2.作为核心成员,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或研制研发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3.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2项,并至少1项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4.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5.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1.培训执教累计12个月以上的学生或运动队,获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奥运会前4名,或世界级比赛冠军2次以上或前3名4次以上或前8名8次以上,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2次以上,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4次或前3名至少8次或前8名至少12次,或省级以上比赛冠军至少6次或前3名至少10次或前8名至少15次。
(2)获得运动健将以上称号至少8人,或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至少20人。
(3)被高等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正式录取累计30人以上。
2.培训执教的学生被选招为省优秀运动队(含省委托市办)享受体育津贴的运动员、职业体育俱乐部一线运动员10人以上。
3.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国家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6次或省级以上比赛前3名至少4次,并担任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裁判长至少4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6次,或担任省级以上单项比赛裁判长至少8次或副裁判长以上至少12次。
4.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国家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6次或省级以上比赛前3名至少4次,并主持编排、导演、训练或组织学生参加的青少年体育项目、全民健身活动等,在省级以上大型活动展演至少5次,或在市级以上大型活动展演至少10次,或主要负责指导的学生体育社团活动在省级以上展示评比中获奖至少8次,或主要负责建设的省级以上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等命名保持至少15年,或保持省级以上优秀称号至少10年。
5.在乡镇以下学校长期从事体育运动技能训练教学、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一线工作累计25年以上,培训执教的学生取得国家级以上比赛前8名至少6次或省级以上比赛前3名至少4次,并在当地具有十分广泛的影响力、公认度。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三等业绩成果首位。
2.培训执教累计24个月以上的学生(运动队),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世界级比赛3次冠军或国家级以上比赛8次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