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表演、演奏、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含灯光、服装、化妆、音响等,下同)、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根据艺术专业的不同类别,将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专业人员的职称分为四个层级,正高级职称为一级,副高级职称为二级,中级职称为三级,初级职称为四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



应当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艺术创意设计技巧,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创意设计。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5年。


1.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完成2个以上大中型展览展示、舞台艺术、动漫游戏等作品的创意设计,或6个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文创产品的创意设计。

2.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意设计的1个以上大中型展览展示、舞台艺术、动漫游戏等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大型专业活动,或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上线运营;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1)创意设计的3个以上文创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取得良好成绩;或参与(排名前2位)创意设计的大中型作品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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