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表演、演奏、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含灯光、服装、化妆、音响等,下同)、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根据艺术专业的不同类别,将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专业人员的职称分为四个层级,正高级职称为一级,副高级职称为二级,中级职称为三级,初级职称为四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
应当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专业的创作技巧,初步具有独立创作能力。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作曲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作曲工作满5年。
独立或联合(排名前2位)创作1部以上大中型作品或6部以上小型作品,且有1部以上作品由专业文艺团体公开排演或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