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表演、演奏、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含灯光、服装、化妆、音响等,下同)、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根据艺术专业的不同类别,将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专业人员的职称分为四个层级,正高级职称为一级,副高级职称为二级,中级职称为三级,初级职称为四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



应当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掌握摄影(摄像)专业的创作技巧,有一定创作能力,有摄影(摄像)作品公开发表。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摄影(摄像)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摄影(摄像)工作满5年


1.完成1部以上大中型作品的摄影(摄像)工作,或5部(幅)以上小型作品的摄影(摄像)工作,并有作品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

2.有2幅以上摄影作品公开发表,并参加过专业摄影作品展


绿色评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