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体系,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节能工程、汽车工程、电力工程、电子信息、机械设计、机械制造、仪器仪表、设备工程、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学工程、化工分析、食品工程、造纸印刷、轻工日用杂品、纺织、化纤、染整、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