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职称评价机制,引导推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和《山东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职称名称及对应层级: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四条 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建设工程专业的国家专利、研究课题、科技计划项目、工程建设工法、技术标准、计价依据、论文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有申报职称层级对应专业理论、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代表作,符合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县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县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1项。
2.市以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工程建设工法2项。
3.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奖项,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建设类专业技术论文1篇。
(一)承担省级建设工程项目(或研究课题),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科研成果获得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2项,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中文核心期刊独立发表(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技术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公开出版由本人参与撰写(编译)的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或参与编写国家或部颁大型、系列技术标准;或主持编写省级大型、系列技术标准;或主持编写省以上范围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