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群众文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群众文化文艺创作(表演)、理论研究、组织策划、培训辅导、科学传播、展览展示、非遗保护、文化旅游讲解等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群众文化专业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正高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馆员(中级),助理馆员(初级)。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群众文化活动策划方案、群众文化培训方案、公共文化云建设项目、课题结项报告、专著、教材、专业论文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毕业学历,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知本专业工作规范和要求,能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并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馆员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前2位)。
2.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前3位)。
3.本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4.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4000字以上。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6.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30年,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