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美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美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美术(含绘画、雕塑、书法、篆刻等领域,下同)创作及理论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美术专业职称名称为:一级美术师(正高级),二级美术师(副高级),三级美术师(中级),四级美术师(初级)。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申报四级美术师职称,应当了解专业基础理论,掌握基本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创作能力,有作品公开发表,并参加过专业美术、书法作品展览。
破格申报二级美术师职称,应当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后,从事美术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三级美术师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作品入展国家级常设美术、书法作品展览2次以上,或创作的作品在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奖(首位)。
2.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前2位)。
3.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前3位)。
4.本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高评委组织破格答辩的,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情况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