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文物博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物博物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文物博物专业职称名称为:研究馆员(正高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馆员(中级),助理馆员(初级)。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熟悉业务工作规范和要求,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申报助理馆员职称,应当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操作技能,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并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活动和职业培训。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应当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馆员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中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前2位)。

2.专业工作业绩或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前3位),或主持的本专业项目或取得的本专业成果在全省名列前茅,在省内产生重要影响。

3.本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入选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

4.在本专业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4000字以上。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记大功以上奖励。

6.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30年,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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