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近三年内在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无不合格卷,执业质量评定为“合格”以上,未出现错假证、无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至少2条:

(1)年均办理公证事项300件以上或办证数不低于所在公证机构公证员人均办证数,其中公益类案件或公益服务不少于3件(次),或者年均质检或审批公证事项300件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或被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选用的公证业务指导案例,其执业中独立完成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要素式公证书、法律意见书可替代论文要求;

(3)牵头或参与制定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

(4)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5)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6)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备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

(7)响应援藏、援疆、援青等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二级公证员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职称的,须符合一级公证员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4项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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