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名称
(一)正高级专业人员职称: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二)副高级专业人员职称:高级工艺美术师
(三)中级专业人员职称:工艺美术师
(四)初级专业人员职称: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艺美术理论研究、工艺美术传统技艺、工艺美术现代设计等领域工作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2.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2.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工作能力,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工作,指导、解决本专业研究、制作或设计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或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专业文章1篇以上。
2. 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或总结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3.完成的工艺美术技艺作品、专业设计、工程项目、科研课题等专业工作任务,其中1项获得县级以上工艺美术协会专业比赛奖励,或为体现本人专业工作水平、能力、特点的代表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2篇以上;或参与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2.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工作部门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