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2项县级综合性、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或组织实施4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社会调查或者行业调查项目(以实施文件为据)。
2.组织编辑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资料4本。
3.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完成1项市厅级统计理论、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收。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
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
2.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
1.具有较强的统计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撰写的统计科研课题、调查分析报告等,1次获得市厅级三等及以上奖项,或者研究成果、政策建议被县级主要领导批示或者被县级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2.在从事部门统计、行业统计过程中,对统计方法制度、数据评估、开发应用、工作流程等进行优化创新,被县级统计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运用(须附鉴定认可意见)。
3.在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市级表彰1次,或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2次。或在从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中,获得市级及以上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能力业绩认可1次。
4.参与有关部门立项的统计科研课题,获得市厅级调研成果或者科研成果三等及以上奖项。
5.在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或者所在单位被省、市级统计部门确定为有关现场会举办地。
1.推行代表作制度,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统计或者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省级统计部门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市厅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其他能体现申报人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计研究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需附具体成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