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党校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党校师资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党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发(2019)44号)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党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取得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取得硕士学位。


1.积极参与教学和科研项目研究,较好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

2.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前3位)。

3.获校级以上奖励。


成果获奖: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前3位),或在市级科研成果竞赛中获奖(首位)。


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科研成果获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成果奖(首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成果被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前2位),或被市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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