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表演、演奏、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含灯光、服装、化妆、音响等,下同)、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根据艺术专业的不同类别,将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专业人员的职称分为四个层级,正高级职称为一级,副高级职称为二级,中级职称为三级,初级职称为四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



应当接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艺术实践经验,基本掌握本专业的表演技巧,有一定的表演能力,较好地完成演出任务。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表演工作满3年;或从事表演工作满5年。


1.在3部以上剧(节)目中,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表演任务。

2.参演的 2部以上剧(节)目参加市级以上大中型专业艺术活动或录制并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1部以上剧(节)目获得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中获奖。

3.年均参加演出场次占所在演出团体演出场次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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