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山东省从事表演、演奏、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含灯光、服装、化妆、音响等,下同)、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根据艺术专业的不同类别,将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专业人员的职称分为四个层级,正高级职称为一级,副高级职称为二级,中级职称为三级,初级职称为四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
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艺术实践经验;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本专业演奏(伴奏)技巧,有一定的演奏(伴奏)能力,较好地完成演奏(伴奏)任务。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演奏工作满3年;或从事演奏工作满5年。
1.在专业文艺团体剧(节)目中,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演奏(伴奏)任务,年均演出场次占所在演出团体演出总场次60%以上。
2.所演奏(伴奏)的剧(节)目有2部以上参加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活动,或录制并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播放,或在市级以上专业艺术比赛中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