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监测与分析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分析、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与咨询类是指从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与设备产品研发、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咨询服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保设施运维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规划与管理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规划、环境政策和标准制定、环境信息和环境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第三条环境保护工程职称名称包括:
(一)员级职称:技术员。
(二)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五)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的国家专利、研究课题、科技计划项目、环境质量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环境规划、技术标准、论文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1.熟悉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1)参与完成科技项目研究,或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的。
(2)参与编制(修订)市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的。
(3)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其成果被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的。
(4)获得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至少1项的。
(5)参与所从事领域创新工作方法,改良工艺流程,推动技术革新或提升生产效益,解决实际问题的。
(6)围绕所从事领域工作,参与分析特点规律,制定相关对策,为党委、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的。
(一)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二)获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2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1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具有原创成果和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上(每篇3000 字以上)
(四)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1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标准的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