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精神,促进临沂高新区智能制造工程技术等特色专业人才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青岛等市开展开发区特色专业职称工作的批复》(鲁人社函(2020)57号)和《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权高新区组建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临人社字(2020)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特色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临沂高新区智能制造工程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一)应熟悉智能制造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二)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1.参与完成1项及以上市级智能制造领域相关的研究课题,并结项。
2.参与国家、团体、行业、省市智能制造领域发展规划、重大智能制造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本单位智能制造领域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制定本单位智能制造管理标准、战略、发展规划、管理制度;或作为子项目专业负责人,在项目管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技术转让与引进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4.独立或协助完成本单位智能制造领域项目,为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总额不少于50万。
5.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智能制造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及以上。
6.参与完成智能制造领域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及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类技术创新奖励;或作为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5.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