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运动防护师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运动防护师是指从事运动性损伤、疾病的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破除“四唯”、突出业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考量为保障运动员训练比赛、群众体育锻炼等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应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1.累计服务运动队12个月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服务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服务的各级体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市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3)服务的其他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获得市级以上业绩成果。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参与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运动防护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4.作为参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

5.在运动防护工作中有创新,在解决疑难、核心业务问题方面发挥作用,取得的实践创新成果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肯定认可。


(一)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第1位。

3.累计服务 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或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冠军或3次前3名,或亚运会、全运会8次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亚运会、全运会3次以上冠军。

(二)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应在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

3.累计服务 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或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2次以上前3名,或亚运会、全运会4次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6名,或亚运会、全运会2次以上冠军。

(二)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绿色评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