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法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法医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法医技术职称包括:(一)正高级职称:主任法医师;(二)副高级职称:副主任法医师;(三)中级职称:主检法医师;(四)初级职称:法医师。


1.基本掌握法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熟练掌握法医类司法鉴定程序,能独立承办基本的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符合法医师能力业绩和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法医师职称;

2.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1年以上,且近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符合法医师能力业绩和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法医师职称。


(1)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一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每部字数在1万字以上);一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一在《山东司法鉴定》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2)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3)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法医类司法鉴定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1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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