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撰写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1项以上,并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采纳认可。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从事运动防护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从事运动防护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从事运动防护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1.累计服务运动队12个月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服务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服务的各级体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至少3人次获得市级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3)服务的其他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获得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获得市级以上业绩成果。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参与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运动防护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4.作为参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
5.在运动防护工作中有创新,在解决疑难、核心业务问题方面发挥作用,取得的实践创新成果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肯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