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研究制定市级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县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1项,并获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从事运动防护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从事运动防护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1.累计服务运动队24个月以上,且服务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5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2次冠军。
(2)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队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1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4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至少10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前6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至少3次冠军。
(3)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其他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2次以上前8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5次冠军。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12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9位,三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或市级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
3.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参与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
5.作为核心成员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运动防护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6.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级行业训练团队累计24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2篇以上提高运动伤病复健率、降低伤病发生率、提高急性伤病应急处理效果的研究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获得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认可。
7.在运动防护工作中有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核心业务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取得的实践创新成果在全市获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