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研究制定省级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制定市级以上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至少2项,并至少1项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单位采纳认可。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1部以上或合编合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合计5万字以上)。
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以来,从事运动防护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1)累计服务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3人次前8名,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累计至少4人次,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累计至少10人次;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冠军至少5次。
(2)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25名以上,且运动员在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2人次前8名,或亚运会、全运会2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8人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至少15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亚运会、全运会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3次冠军,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青年比赛至少6次冠军。
(3)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其他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获得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全国以上最高水平比赛至少10次冠军。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9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三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或市级一等业绩成果首位。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市级科研项目至少3项。
4.作为核心成员,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等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规范等2项以上。
5.作为核心成员研制研发、改造改进的运动防护产品、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6.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国家级行业训练团队累计24个月以上,并以第一撰稿人撰写2篇以上提高运动伤病复健率、降低伤病发生率、提高急性伤病应急处理效果的研究报告(每篇3000字以上),获得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认可。
7.在运动防护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核心业务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取得的实践创新成果在全省获得推广。
(一)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第1位。
3.累计服务 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或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冠军或3次前3名,或亚运会、全运会8次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亚运会、全运会3次以上冠军。
(二)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应在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理论成果,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2获得省级以上业绩成果,其中一等业绩成果应在前6位,二等业绩成果应在前3位。
3.累计服务 24个月以上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48个月内,或累计服务12个月以上的各级体校运动员,服务期间或结束服务后省市级体校120个月内、县级体校156个月内,单项获得奥运会2次以上前3名,或亚运会、全运会4次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得奥运会前6名,或亚运会、全运会2次以上冠军。
(二)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业绩成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全文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主持撰写学术性著作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